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8號
債權人 魏汶展
債務人 陳冠彣
一、債務人應於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