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 陳紀帆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順德 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