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9號聲請人 蔡淑美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所作成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茲於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發現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配於債權人等,爰於112年3月15日作成附件所示之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查本院製作之上開分配表,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之規定相符,所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亦無違誤,應予裁定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裁定業於112年3月16日公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4項規定,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