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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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人口販運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9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家新選任辯護人王奕仁律師上列被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參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罪嫌,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可預期未來將受重刑之處罰,審酌本案涉及跨國犯罪,仍有共犯 吳俊霖 在境外,且本案涉及人蛇集團,若要接應偷渡至國外並非全無可能,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畏罪潛逃境外之餘,又本案尚有共犯未到庭,且依卷附相關對話紀錄截圖,可知被告等人於案發後,有疑似串供之對話紀錄,而認有勾串、滅證之虞,是本院審酌上情,認若命具保、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之順利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2年3月7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依被告之供述及依卷內各項證據資料,堪認被告涉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罪嫌重大,又被告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之買賣人口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本案尚未進行審理程序,衡以常理自有伴隨高度逃亡及勾串證人,以規避本案後續審理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勾串之虞。又本案涉及買賣人口,危害社會及公共利益之程度非輕,為確保將來可能之後續審判或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本院審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3月27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且本案尚有證人 吳淳凱 未進行交互詰問程序,仍有交互詰問證人之必要,為免被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應仍有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併諭知被告禁止接見、通信,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陳志峯
法官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承翰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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