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485號原告 鍾佩華 被告 蒲念慈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上重訴字第2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陳銘壎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怡孜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