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612號聲請人 吳盤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江崧銓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原本或彩色影本(因到期日有塗改、無法辨識)。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