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良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良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良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各次犯行之間隔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呂維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楊芷心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有期徒│106年12月17│臺灣橋頭地方│107年7月│107年7月│││防制條例│刑7月│日13時45分許│法院107年度│6日│31日│││││回溯120小時│審易字第439│││││││內某時(聲請│號│││││││意旨誤載為12││││││││月17日)││││├──┼────┼───┼──────┼──────┼────┼────┤│2│毒品危害│有期徒│107年6月1日│臺灣橋頭地方│107年12│108年1月│││防制條例│刑1年││法院107年度│月6日│3日││││││審訴字第841││││││││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