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87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李金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玖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李金蘭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相對人未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被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
(二)相對人李金蘭於93年8月9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5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5%計息,詎料債務人李金蘭達成協議後,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10,849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相對人李金蘭於93年8月9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9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9.99%計息,詎料債務人李金蘭達成協議後,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18,748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二份。二、帳務明細資料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孔秀蓮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87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金蘭│自民國95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15%│││110849││月10日起│││││元│││││├──┼───┼─────┼──────┼──────┼───────┤│002│新臺幣│李金蘭│自民國95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9.99%│││218748││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金蘭│自民國95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0849││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李金蘭│自民國95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8748││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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