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56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鍾文貴 債務人 張彥禎
一、債務人鍾文貴、張彥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鍾文貴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
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鍾文貴於民國93年5月12日與聲請人訂立ALLPASS
現金卡借款契約,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雙方約定於94年5月11日清償。於借款期間屆至,而立約雙方對本借款約定書之內容無書面異議時,本約定書即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亦同。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4年6月16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
㈢相對人鍾文貴於民國93年5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0
,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3年5月12日至96年5月12日,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4年5月11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
㈣相對人鍾文貴於民國93年7月20日邀約張彥禎為連帶保證
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6年7月2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4年10月19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
㈤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
約定書影本、貸款暨動產抵押約定書及ALLPASS現金卡借款契約可稽。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