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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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亞欣(原名李子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亞欣(原名李子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而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129、130、131、
1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14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
8年1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129、130、131、1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案號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為憑。而前開案件所扣得白色結晶共4包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則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1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1599號、107年3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219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218號卷第43頁、同署107年度毒偵字第566號卷第18頁),足認該等物品確俱屬違禁物無訛,而用以裝呈上開毒品之塑膠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邱上一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扣案時地│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壹包│107年1月19│含包裝袋叁只,驗後淨│││基安非他命││日晚間11時40│重分別為零點叁壹叁公│├──┼──────┼──┤分許,在高雄│克、叁點肆叁伍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壹包│市○○區○○│貳點肆捌捌公克│││基安非他命││路與○○路交││├──┼──────┼──┤岔路口扣得│││3│第二級毒品甲│壹包│││││基安非他命││││├──┼──────┼──┼──────┼──────────┤│4│第二級毒品甲│壹包│106年10月28│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基安非他命││日下午1時35│重零點伍捌叁公克│││││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前扣││││││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