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裁定違禁物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63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貳拾壹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大麻種子21顆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局96年9月7日調科壹字第0960038702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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