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10號原告甲○○
邊搭建上列原告與被告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表明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三、請 陳明 本件被告究係指「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區○○路○段○○○巷○○號4樓)抑或「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廠」(設嘉義縣○○鄉○○村○○街○號)。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