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己○○
相 對 人 癸○○
兼法定代理人 寅○○
相 對 人 丁○○
兼法定代理 戊○○
人
相 對 人 乙○○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相 對 人 子○○
兼法定代理人 丑○○
相 對 人 壬○○
兼法定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小調字第6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下午2時03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黃秀敏
調解委員 吳碧娟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己○○ 到
相 對 人 癸○○等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對被告壬○○之法代更正為庚○○,被告癸○○之法代為寅
○○、甲○○,被告子○○之法代為丑○○、辛○○。
相對人等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仟元正,賠償金當場付訖
。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