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5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張志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TAIYITECHNOLOGYCO.,LTD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TAIYITECHNOLOGYCO.,LTD業經我國認許之證明文件(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或雖未經我國認許但為外國法人之證明文件,及記載為被告TAIYITECHNOLOGYCO.,LTD法定代理人有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並陳報被告TAIYITECHNOLOGYCO.,LTD在國內有無財產及事務所之證明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無當事人能力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為法人,然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苟該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自有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898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所載被告名稱為TAIYITECHNOLOGYCO.,LTD,法定代理人為 黃睿鵬 ,並提出中國信託法人金融保證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保證書』重要內容及風險揭露說明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7-48頁),然該被告目前是否仍如原告所主張為已經認許之外國公司,亦或係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及該被告目前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在我國有無財產及事務所等,因涉及該被告是否有當事人能力及合法代理與否之調查,均有不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被告TAIYITECHNOLOGYCO.,LTD,已經我國認許之資料,如未經我國認許,則應補正該被告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黃睿鵬現為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並陳報被告TAIYITECHNOLOGYCO.,LTD在國內有無財產及事務所及相關證明文件。又外國文書須經認證,並附中譯本,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湘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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