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26號原告光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奇壁 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 律師複代理人 李弘裕 律師被告 陳世端 (即 黃家成 之繼承人)
黃培仁 (即黃家成之繼承人) 黃浩敏 (即黃家成之繼承人) 黃浩逸 (即黃家成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九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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