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484號上訴人 伍必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全部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台幣壹億參仟零捌拾玖萬零貳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陸拾玖萬肆仟捌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