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5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張志邦 被告TAIYITECHNOLOGYCO.,LTD法定代理人 黃睿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湘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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