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25號上訴人 陳文祥 被上訴人 賴上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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