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東生 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8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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