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李登翔 被告 李麗華 訴訟代理人 吳榮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2月4日向第三人騏仕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騏仕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訂購教學教材1套,總價為新臺幣(下同)86,400元(支付命令聲請狀誤載為84,000元),約定自99年2月10日起至102年1月10日止共分36期,每期清償2,400元,騏仕公司已將該分期付款之債權讓與原告,被告逾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應給付原告自遲延繳款或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20%計算之遲延利息,詎被告僅繳付4期款項即未依約繳款,迄今尚有76,800元未清償,為此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其抗辯略以:契約書確為被告所簽訂,也有收到商品,已繳付4期款項共計9,600元,惟被告並不識字,不知悉契約內容為何,該契約係被告遭推銷人員詐騙所簽訂,被告只知老師1個月來上4次課,每次給付2,400元費用,認為老師來上1次課只要600元比家教划算,過了數日被告另一個兒子看到被告簽的契約,才知道老師總共只上18次課就要8萬多元,且小孩已經上國一了,但教材都是國小的,曾於99年11月25日向第三人騏仕公司表示要退貨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第三人騏仕公司訂購教材1套,並以
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因騏仕公司與原告間有應收帳款債權受讓之約定,因此上揭騏仕公司與被告間因買賣契約所得請求被告給付之應收帳款債權,隨即讓與原告,被告依約應自99年2月10日起至102年1月10日止共分36期,每期清償2,400元,惟被告僅給付4期款項,即未再繳付,尚積欠76,800元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訂購單及分期付款申請表暨約定書等件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認原告上揭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按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意買受時,得於
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前項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1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抗辯其係因遭第三人騏仕公司銷售人員詐騙而簽訂系爭契約,其因不識字而未能知悉契約內容為何,及騏仕公司販售的是國小教材,而小孩已上國一云云,然被告於本院100年3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稱:「(簽約後)過了數日我另一個兒子看到我簽的書面,我才知道我總共需要支付8萬多元,…」等語,即使被告不識字,無法於簽約時知悉契約內容,然訪問買賣有7天之審閱期間,被告自得於簽約後詢問其他親友契約內容為何,如被告不願買受所收受之商品,仍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1準用同法第19條規定,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而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騏仕公司解除買賣契約。被告雖曾以電話向騏仕公司表示要退貨,惟經騏仕公司以已過7日鑑賞期為由拒絕被告之請求,業據證人即騏仕公司之受僱人 朱瑞源 到庭證稱:「被告訂購是國中1至3年級數學,及國小基礎數學,因為當時小朋友是國小6年級,為了銜接國中課程使用,教材都已經簽收,有訂購單為依據,被告於99年11月25日第1次向公司要求退貨,因為已經超過7日鑑賞期,所以公司拒絕退貨。」等情明確(見本院100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筆錄),被告既未在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騏仕公司解除買賣契約,難認被告與第三人騏仕公司間之契約已合法終止,且被告對其遭騏仕公司銷售人員詐騙一節,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㈢綜上所述,被告與騏仕公司間之買賣契約既已合法成立,且
未經合法解除,被告自應依約給付買賣價金。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依約一次給付未清償之分期款項76,8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9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2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洪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