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全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全字第1號聲請人財政部臺中關稅局代表人 莊水吉 相對人茂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左元淮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零貳拾叁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陸佰柒拾肆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零貳拾叁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茂迪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經聲請人以101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裁處相對人緝私條例罰鍰計新臺幣875,023元,處分書並經送達在案,茲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請求事項債權額範圍內為假扣押,俾保庫收,並維權益。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