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29號原告 方雅姵 被告 許郁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4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而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鍾邦久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