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家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家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上字第47號抗告人 陳穎鋒
之1代理人 胡宗賢 律師複代理人 何天慧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張蕙蘭 間因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上訴事件,因家事事件法於民國101年6月1日施行,其第三條第五項第六款已將上開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對該法施行後已繫屬而未終結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本院有管轄權,惟其處理程序,依同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依同法所定家事非訟程序終結之。因此,本件應改依非訟程序之抗告程序處理,其抗告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七條規定,應徵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人前依上訴程序已繳26,002元,計溢繳25,002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九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規定,將上開溢收之25,002元,裁定返還之。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朱樑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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