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319號上訴人保證責任台中縣清水合作農場法定代理人 顏朝雄 訴訟代理人 楊明山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因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為核定第三審上訴利益價額,故上訴人應於文到3日內補正兩造就臺中市○○區○○段68-2、70-2、82-1、102-○○○區○○段○○○○○○號土地等五筆土地耕地租賃契約之相關租金內容及證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張瑞蘭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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