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統新玻璃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706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業經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706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相對人並聲請假扣押聲請人財產在新臺幣7,000,000元範圍內強制執行在案,惟其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並提出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706號民事裁定1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706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惟相對人已分別於97年5月12日及同年6月3日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撤回上開假扣押之執行程序,有執行(調查)筆錄及民事假扣押執行撤回狀於執行卷宗內可按。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目的,乃在於如相對人未遵期起訴,聲請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進而聲請撤銷假扣押之執行程序,是相對人既已向本院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且相對人於96年3月29日收受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70
6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於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後,即逾30日而不得再聲請執行,是聲請人已無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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