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3號原告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裕權 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 律師被告芳福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余壁仁人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629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吳佳齡法官蔡和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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