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4號原告 羅阿秀 訴訟代理人 謝從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玉間 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2月11日寄存送達於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義分駐所,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