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60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6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6082號聲請人結豪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照明興業有限公司、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照明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及相對人陳素業之正確姓名係丙○○抑或 陳素月 。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簡易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