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8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2年2月21日以91年度士簡字第741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70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於92年4月11日判決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93年5月
17、24日更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94年9月28日以94年度訴字第58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於94年11月3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所犯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