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01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2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0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5年4月27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