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01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8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7月27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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