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878號聲請人甲上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76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甲上林廣告股份有限│國泰世華銀行士林分│9,282元│DA0000000│94年8月31日│││公司│行││││├─┼─────────┼─────────┼─────────┼─────────┼─────────┤│2│甲上林廣告股份有限│國泰世華銀行士林分│6,300元│DA0000000│94年8月31日│││公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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