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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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甲○○以上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6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52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