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64號上訴人 許政雄 即被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政雄 、 陳惠菁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分別給付被上訴人劉政雄新臺幣(以下同)30萬8741元及被上訴人陳惠菁64萬9041元(合計95萬7782元),據此核算其應繳裁判費為1萬46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