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06號原告 蔡鎂安 被告 謝國雄
謝富餘 謝富藏 謝克恭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9,000元(即系爭建物於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7140號執行案件之拍賣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