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325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明月 上訴人 李美慧 (原名 李碧雲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寶秀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李美慧(原告李碧雲)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區小新 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2月2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滕允潔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