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26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添木選任辯護人吳秋麗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記載之「99年3月」,均更正為「99年12月」;事實欄第四行及第六行記載之「 曾添德 」,均更正為「曾添木」。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記載之「99年3月」;事實欄第4行及第6行記載之「曾添德」,均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分別更正為「99年12月」、「曾添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