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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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185號
原   告  顏進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銘杰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3,000元,應徵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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