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10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呂紹瑞
被   告  陳冠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57元,核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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