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訴字第16號

上訴人

即原告財團法人景文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劉顯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萬2,5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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