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4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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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南簡字第1478號
原   告  蘇育徵
被   告  王永燊
       王豐誌
       洪銘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王永燊、洪銘成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零捌佰
肆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王豐誌、洪銘成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伍萬肆仟貳佰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王永燊及洪銘成、王豐誌及洪銘成如為
原告分別提供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零捌佰肆拾元、壹佰零伍萬肆
仟貳佰元為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洪銘成分別持被告王永燊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
被告王豐誌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下合稱系爭支票)
向原告陸續借款,且均由被告洪銘成背書,而原告分別開立
如附表三所示支票交予被告洪銘成,被告洪銘成均已親領兌
現。詎原告屆期提示如附表一、二所示支票後,均竟遭退票
,嗣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均未獲償付。為此,原告爰依
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二)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
(一)被告王永燊、王豐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僅提出書
狀稱:
⒈被告王永燊否認有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予原告,被告王
豐誌亦否認有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予原告,被告王永燊
與王豐誌均不認識原告,兩造並無任何票據之債權債務關係
存在。被告王永燊、王豐誌與原告或被告洪銘成均無債權債
務關係,原告應舉證證明其如何取得系爭支票,倘原告無法
舉證證明其係善意、正當,且以相當對價而取得持有系爭支
票,依票據法第13條及第14條第2項等規定,原告自無請求
被告給付票款之權利。
⒉並聲明:
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洪銘成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
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
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
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
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執票人向支票債務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
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3條、
第14條、第126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票據行為為
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原因之責任,如票據
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詐欺,或係無對價
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則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
院48年台上字第101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286號判決參照
)。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
由單、票據信用資料查詢單、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資料等
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0至15頁、第39至49頁、第69至94頁)
。被告王永燊、王豐誌雖辯稱其等未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
支票予原告,且與原告、被告洪銘成均無債權債務關係等語
,惟被告王永燊、王豐誌分別為如附表一、二所示支票之發
票人,被告洪銘成持前開支票為擔保向原告借款,原告亦簽
發如附表三所示支票予被告洪銘成,被告洪銘成均有兌現等
情,有如附表三所示支票正反面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69至80頁),足見原告取得系爭支票尚非無對價關係,再以
如附表三所示支票票面金額總和與系爭支票票面金額總和相
近以觀,亦難認原告有何以不相當對價取得之事實,此外,
被告王永燊、王豐誌復未舉證證明原告有何惡意或以不相當
對價取得系爭支票之事實,是其等所辯,即無足採。
(三)依前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王永燊、洪銘
成應連帶給付原告2,250,84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及被告
王豐誌、洪銘成應連帶給付原告1,054,200元,及如附表二
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王永燊、洪銘
成應連帶給付原告2,250,84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被告王
豐誌、洪銘成應連帶給付原告1,054,200元,及如附表二所
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事件所
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宣告被告如以如主文第4項但書所
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者,得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
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南市○○路○段○○○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書記官楊琄琄
┌─────────────────────────────────────┐
│附表一:│
├──┬──────┬─────┬───────┬───────┬─────┤
│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期│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新臺幣)││││
├──┼──────┼─────┼───────┼───────┼─────┤
│1│王永燊│289,440元│104年11月20日│104年11月20日│AE0000000│
├──┼──────┼─────┼───────┼───────┼─────┤
│2│王永燊│288,800元│104年11月20日│104年11月20日│AE0000000│
├──┼──────┼─────┼───────┼───────┼─────┤
│3│王永燊│104,470元│104年11月25日│104年11月25日│AE0000000│
├──┼──────┼─────┼───────┼───────┼─────┤
│4│王永燊│333,490元│104年11月25日│104年11月25日│AE0000000│
├──┼──────┼─────┼───────┼───────┼─────┤
│5│王永燊│316,450元│104年12月8日│104年12月8日│AE0000000│
├──┼──────┼─────┼───────┼───────┼─────┤
│6│王永燊│473,290元│104年12月15日│104年12月15日│AE0000000│
├──┼──────┼─────┼───────┼───────┼─────┤
│7│王永燊│444,900元│104年12月25日│104年12月25日│AE0000000│
└──┴──────┴─────┴───────┴───────┴─────┘
┌─────────────────────────────────────┐
│附表二:│
├──┬──────┬─────┬───────┬───────┬─────┤
│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期│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新臺幣)││││
├──┼──────┼─────┼───────┼───────┼─────┤
│001│ 程揚 企業社│211,530元│104年12月3日│104年12月3日│AE0000000│
││王豐誌│││││
├──┼──────┼─────┼───────┼───────┼─────┤
│002│程揚企業社│267,330元│104年12月22日│104年12月22日│AE0000000│
││王豐誌│││││
├──┼──────┼─────┼───────┼───────┼─────┤
│003│程揚企業社│283,920元│104年12月16日│104年12月16日│AE0000000│
││王豐誌│││││
├──┼──────┼─────┼───────┼───────┼─────┤
│004│程揚企業社│291,420元│104年12月30日│104年12月30日│AE0000000│
││王豐誌│││││
└──┴──────┴─────┴───────┴───────┴─────┘
┌─────────────────────────────┐
│附表三:│
├──┬──────┬─────┬───────┬─────┤
│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期│票據號碼│
│││(新臺幣)│││
├──┼──────┼─────┼───────┼─────┤
│1│蘇育徵│827,600元│104年9月7日│AK0000000│
├──┼──────┼─────┼───────┼─────┤
│2│蘇育徵│920,900元│104年9月21日│AK0000000│
├──┼──────┼─────┼───────┼─────┤
│3│蘇育徵│316,300元│104年9月25日│AK0000000│
├──┼──────┼─────┼───────┼─────┤
│4│蘇育徵│680,000元│104年10月19日│AK0000000│
├──┼──────┼─────┼───────┼─────┤
│5│蘇育徵│338,600元│104年10月21日│AK0000000│
├──┼──────┼─────┼───────┼─────┤
│6│蘇育徵│150,000元│104年10月29日│AK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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