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營簡字第7號
原 告 陳清忠
被 告 張明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紙,金額共新臺幣
(下同)170萬元,詎屆期經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原告屢次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起訴請
求之。
㈡、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利息。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三、被告以異議狀抗辯:原告主張於法不合,為無理由。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
由單共5份(均為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僅以異議狀空言抗辯原告主張於法不合,並未提出任何證據
以實其說,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
原告主張為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1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12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733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17330元),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
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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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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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支票號碼│發票人│發票日期│付款人│票面金額│
│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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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A0000000│張明傳│104年10月5日│佳里區農會│7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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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A0000000│張明傳│104年10月8日│佳里區農會│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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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A0000000│張明傳│104年10月15日│佳里區農會│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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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A0000000│張明傳│104年10月25日│佳里區農會│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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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A0000000│張明傳│104年10月27日│佳里區農會│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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