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朴簡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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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簡字第12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蕭宏澤
       吳棋笙
       連弘學
被   告  曾世良
       曾世光
       曾世榮
       曾世勳
       曾世仰
       曾茹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事實及理由欄判決第四頁第六點第四行有關「本件原告代位 蘇祐
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代位曾世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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