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朴簡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簡字第12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蕭宏澤
吳棋笙
連弘學
被 告 曾世良
曾世光
曾世榮
曾世勳
曾世仰
曾茹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事實及理由欄判決第四頁第六點第四行有關「本件原告代位 蘇祐
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代位曾世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