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4號原告 林志誠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 律師被告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 律師複代理人 陳國偉 律師被告 林錦亮 訴訟代理人 陳麗如 律師
王傳賢 律師被告 林振春
林土氷 林欽法 兼上3人訴訟代理人 林欽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