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286號聲請人 周銀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秦成斌 為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說明:本件屬非財產權關係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其補正。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