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72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172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黃律皓
複代理人   王健丞
被   告  陳惠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
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125,2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6
年10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30,8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其所為,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又被告受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所承保訴外人 施沛辰 所有之5269-J8號自用
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104年9月1日19時50分許,停
於新北市○○區○○路○○巷停車場時,因被告駕駛LAQ-197
號營業大客車,因倒車時有未注意其他車輛之過失,而撞及
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又上開受損車輛經估價修理,
工資費用15,624元、零件費用109,647元,總計125,271元,
原告已悉數賠付予被保險人,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業據提出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登記聯單、行照、估價單、統一發票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照片核對無訛。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
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
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
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可資參照。
是系爭車輛修復之零件費,應折舊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自用
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
,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則者,以1年為計算單
位,其使用期限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
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查系爭車輛之出廠日
為100年5月(推定為15日),有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在卷可稽
,迄至本件車禍事故發生之104年9月1日止,實際使用年數
為4年3月又16日,以使用4年4月計,故扣除折舊後原告得請
求之零件修理費用為15,24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此外
原告另支出工資15,624元,毋庸折舊,故原告得請求之車輛
修復費用應為30,869元(計算式:15,245元+15,624元=
30,869元)。
四、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穎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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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09,647×0.369=40,460
第1年折舊後價值109,647-40,460=69,187
第2年折舊值69,187×0.369=25,530
第2年折舊後價值69,187-25,530=43,657
第3年折舊值43,657×0.369=16,109
第3年折舊後價值43,657-16,109=27,548
第4年折舊值27,548×0.369=10,165
第4年折舊後價值27,548-10,165=17,383
第5年折舊值17,383×0.369×(4/12)=2,138
第5年折舊後價值17,383-2,138=1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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