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2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為光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敏智
楊冠玉
沈绣華
蔡媛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於第一審敗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