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五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係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法官陳賢慧
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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