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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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僑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