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5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七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捌拾伍萬壹仟柒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捌佰肆拾元,折合新台幣叁萬捌仟伍佰貳拾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捌仟肆佰柒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楊湘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